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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5 18:03:17|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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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要求房東寫一份轉租同意書並簽名蓋章,房東該怎麼辦-

標題:

承租方要求房東寫一份轉租同意書並簽名蓋章,房東該怎麼辦?

發問:

承租方要求房東寫一份轉租同意書並簽名蓋章,房東該怎麼辦?我們有與承租方(乙方)半年前有辦理租賃公證,其中契約內容有載明未經房東(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部份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今天承租方說:他們的子公司營業地址要登記在現在地址,等於是變成多登記一家公司, 請問:各位前輩,房東這該怎麼辦?勞煩解惑? 更新: 承租方說:只是請房東給他們方便辦事,只是原本是登記1間公司,現變登記2間公司,承租方說:是稅捐機關規定承租方要要求房東寫一份轉租同意書,資料才算齊全,但房東還是煩惱不知如何是好????????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 async src="//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js/adsbygoogle.js"> 最佳解答:

如果以公證,我看還是不要同意比較好,不然重新與兩家公司訂契約再公證一次. 畢竟你是房東可以不同意的. 就法律來說.其實房東不願意隨便租屋讓不相干的人使用. 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租賃為一信用關係,出租人不信任承租人者,自不與其訂定租賃契約。承租人如將租賃物出租與他人者,如出租人不信任該他人,不予以承諾者,自不應允許承租人轉租。 惟我國習慣多允許房屋轉租。是故,當事人如無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將房屋之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之轉租經出租人承諾,租賃物為房屋,當事人並無反對之約定,承租人轉租房屋一部份,或經出租人承諾,承租人轉租房屋全部者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33號判例〉,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民法第444條第1項〉。惟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44條第2項〉。蓋就租賃物之善良保管而言,次承租人為承租人之履行輔助人,關於善良保管義物之履行,次承租人有故意或過失者,承租人自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224條〉。 承租人違法轉租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契約仍繼續,非因之而無效,惟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43條第2項〉。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蓋於合法轉租,承租人就次承租人之行為,既應負責,則於違法轉租,承租人就次承租人之行為,更應負責。

其他解答:

1.基本上房東可否決的. 2.畢竟房子是房東的.不是房客想怎樣就怎樣. 3.雖沒寫明契約.但也能改契約. 4.如房客沒經過房東答應.轉租給別人.是違反租賃本意. 5.要是房客轉租給流氓.想想房東權益誰保障. 2007-07-15 13:32:08 補充: 這是房東本身問題.網友不便回答. 如是我的話.會要求另給房租.至於租金再說.畢竟對於房東保障多一點.契約要重定或另定都可以.不要到時房客跑了.問題多多.煩死了.|||||最好不要讓他們做子公司................要不然等到變成公司的話會很慘D1B39E804036C6BD

台長: xvnj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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