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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5 17:11:01|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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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亂扣押金不退該如何?

標題:

房東亂扣押金不退該如何?

發問:

小妹在96年4月向房東租月租13000元套房。押金26000元。97年續租時房東只在租約日期上直接改。98年再續租時是電話續租,月租金降為10000元。99年三月月中房東打說要調漲房租,我三月二十五左右告訴房東說不續租了,房東以:我尚未一個月前告知他要退租的理由扣了我13000的押金, 直到我3/31鑰匙交給房東時,房東以抽油煙機固障要求陪一台給他。4/15他就把押金放在管理員那,裡面紙條寫:抽油煙機由他購買4900金額對分,廁所馬桶說壓水的不會彈上來.磁磚說有污點髒,又扣我1600的費用。共扣了我17050。 請問我該採取什麼動作才能將押金要回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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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ync src="//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js/adsbygoogle.js"> 最佳解答:

您好: 原本簽訂的契約音契約到期,雙方以電話方式默示契約繼續履行約定,依照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在不定期租賃期間房東要調漲房租,需經過房客的同意,如果房客不同意,房東是需與承租人重新議定租金並且簽訂新的契約。 承租人於不定期租賃期間要求終止契約,依照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房東不能以違約為理由要求沒收一個月的押金。 房東可以主張「扣抵」押金的項目包括:積欠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基於租賃契約所產生之費用、及房屋(含設備)毀損之修繕費用(以可歸責於承租人所致者為限,但如係因不可抗力或自然耗損所造之損害,原則上房東應依民法第430條自行修復)。 然而,雙方如就數額、項目有爭執時,可申請調解,房東宜先檢具相關費用之單據、發票,就損害項目拍照存證,以便行使權利時舉證之用。 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房客有返還房屋(回復原狀)之義務。所謂的回復「原狀」,係指回復訂約當時之狀態、或經過正常使用後應有的狀況。例如:打孔(冷氣裝機)、牆釘除去後之修補等,應屬回復原狀之範圍。或者,經過一定期間的使用後,牆壁及其他設備難免會稍有髒污、或折舊情形。一般來說,房東不能要求「重漆牆壁」之回復原狀。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30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1條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其他解答:D1B39E804036C6BD

台長: xvnj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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