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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08:38:41| 人氣4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銀行違背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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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8銀行違背公平交易法

~從未享有權利 只是不斷的盡義務 , 只是不斷的被欺負!! 被欺騙 !!已長達15

申請人: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受文者: 銀行

<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銀局字第09900204520函接悉     銀行銀字0992226780346函接悉

<>本人依民法契約 已有多次以上的意示表示 也以掛號信告知銀行總經理

<>本人訴求<簡單清楚明白>:

 

<<>>2009--3--5<我們都是一家人>

受文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旨:請求撤除信用卡暫時管制函

說 明:一、接貴行信用卡暫時管制通知函,非常驚訝。

二、他行停卡事,純屬誤會,已要求撤除並追訴法律責任。

三、本人在貴行信用良好,已七年,可以查核,懇請撤除不必要的管制,以免影響<我們都是一家人>的美好招牌

<<>>2009-5-20申請書~<我們都是一家人>請求銀行撤除不必要的聯合徵信中心停卡。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銀行 副總經理      立委 盧秀燕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主 旨:再度請求立即撤除不必要的信用卡暫時管制函

說 明:

一、本人在貴行信用良好,已七年,至目前為止沒有欠貴銀行一毛錢,也沒有欠其他任何一家銀行一毛錢 懇請撤除不必要的管制,以免影響<我們都是一家人>的美好招牌。

 本人使用信用卡已超過14年(1995~到現在)請查記錄,享有無比尊榮的待遇。一向以使用信用卡為傲。現在竟然,因為“在他行信用卡已遭強制停用,而停卡,

十四年的時間,按時按規定繳納銀行最低金額。信用良好,銀行沒有查明 沒有聯繫 沒有協商 突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快速手法,停止本人正常信用良好的信用卡。又報聯合徵信中心,逼害善良,違背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立法宗旨)

銀行擁有徵信部門,及編制調查人員 竟然不相信自己多年的專業徵信資料,而去聯合銀行以聯合行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限制交易對象交易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採納聯合徵信中心不清楚的資料,違背公平交易法第七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第三十條(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在他行信用卡已遭強制停用>, 98-5-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1440,已判決確定,銀行是一個錯誤的, 沒有必要的不當行為,請求銀行 立刻撤除不必要的聯合徵信中心停卡。

<<>>2009-9-15申請書~<我們都是一家人>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銀行 副總經理

主 旨:

<>銀行違反信用卡契約 違背違反政府政策,違背法令,違背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當停卡造成傷害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度請求立即撤除不必要的信用卡暫時管制

<>銀行既已強制停卡,信用卡條例當然終止,銀行不理會本人陳情,但停卡是事實,沒有權利 只盡義務 ,已停卡,就不得再繼續強收超高20%之循環利息,不得又繼續強收超高違約金, 手續費等不公不義之黑心錢

<>銀行寄來之賬目錯誤, 再次請求銀行更正, 並重新寄來正確之帳單, 以便正常繳納,下期寄來帳單, 請求依銀行放款利息計息,並做為最低應繳金額

<<>>99-5-20~銀行<我們都是一家人>

~從未享有權利 只是不斷的盡義務 , 只是不斷的被欺負!! 被欺騙 !!

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受文者: 銀行

主 旨:

<>銀行違反信用卡契約 違背違反政府政策,違背法令,違背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不當停卡 , <>銀行既已強制停卡,信用卡條例當然終止,

 <>銀行寄來之賬目錯誤, 請重新寄來正確之帳單, 以便正常繳納,

<>限三日 撤除不必要的管制,以免影響中國信託,<我們都是一家人>的美好招牌。敬請銀行立刻改善 勿過份欺負人 否則將依法追訴刑責

台長: ya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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