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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8 21:44:05| 人氣2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92.10.2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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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92.10.29)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
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
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
四、獸醫師、獸醫佐。
五、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七、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八、民間之公證人。
九、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十、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漁船
船員。
十一、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二、社會工作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種類,以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為限。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台長: 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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