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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4 14:46:11| 人氣1,2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菁英領導班實施計畫9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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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英領導班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行政院授院人考字第0九六00六一三七五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全文九點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培育具有前瞻國際視野之全觀型新世代中高階領導人員,強化其政策統合、規劃及領導管理能力,促使我國公務部門整體人力素質提升,以應國家建設需要,開設菁英領導班(以下簡稱菁英班),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菁英班以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為主辦機關,採行與國際知名學校或機構合作方式開設。菁英班之各班別學員,每班每年最多以學員四十名為限,採公開甄試。行政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名額。

三、菁英班學員之推薦、甄試、錄取標準及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推薦:由各主管機關推薦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且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擔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以上人員(不含以機要人員任用者),參加甄試(推薦表附件)。
(二)甄試: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甄試之科目為英語。
(三)錄取標準:甄試人員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口試成績達 s ─2+以上者,以職等較高者優先錄取,職等相同者,以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錄取,擔任職務層級相同者,以考績等次較佳者,優先錄取;考績評比相同者,以年齡較低者,優先錄取;年齡相同者,以英語測驗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英語測驗口試成績相同者,以英語測驗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四)核定:由人事局提請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審議決定正、備取學員後,簽陳本院核定。
前項學員同一年度僅得錄取參加一班別;已參加其中一班別之學員,五年內不得再行參加本計畫各班別。

四、選送人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開課前始發生或發現者,註銷其資格。

五、本計畫各班別之進修期間及課程內容,由人事局依業務實際需要規劃,報請本院核定後實施。
為應業務需要及加強國際培訓計畫效益,人事局對新開設班別得採行試辦方式,其有關選派人員資格、名額相關事項等,由人事局專案報請本院核定後實施。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六、本計畫進修期間之學費、膳宿費及國際交通費,由人事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出國手續費、因公出國綜合保險費及日支生活費由服務機關負擔。其他不屬於上述費用者,由學員自行負擔。

七、選送人員返國後須於三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繳交出國報告書(內容須含課程介紹、學習心得、對國家當前與未來整體發展及領導人才培育之建議,另每人亦需撰寫至少二千字之個人心得,作為出國報告書之附件)。

八、學員返國後須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五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未服務期滿者,除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賠償責任外,其原薦送主管機關不得於下一年度推薦人員參加。

九、各主管機關應本適才適所、訓用合一原則推薦適當人員,並從嚴審核其學習目標及預期效益;於學員研習期滿後,應依實際業務需要,納入政策諮詢智庫,並規劃相關職務歷練培育方案,以深耕人才培育。

台長: 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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