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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1 03:04:34| 人氣4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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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4月27日 衛署醫字第八七○二四三九三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2月2日衛署醫字第○八九○○三○七七三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妥善處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發生十五人以上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並定期舉行演習。發生大量傷病患事故,應即依需要協調當地或鄰近地區醫院派遣醫護人員參與現場醫療處理。
四、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平時應辦事項如下:
(一)訂定「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醫療應變小組設置要點」,於必要時據以成立「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局長、副局長及緊急醫療救護、醫政管理、防疫、食品衛生等相關業務科(課)室主管、承辦人。
(二)訂定大量傷病患現場醫療處理指揮系統。
(三)督導急救責任醫院,維持急救無線電、有線電通訊網路之暢通,以應事故發生時之通報、聯絡及救護人員、救護車輛、藥品與醫材之調派。
(四)督導急救責任醫院完成緊急醫療救護所需急救藥品、器材等之儲備與維護、救護隊之編組、救護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救護演習之實施等事宜。
(五)督導急救責任醫院每日定時統計其所能提供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設備並通報所在地救護指揮中心與衛生主管機關。
(六)督導急救責任醫院協助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之訓練、宣導與諮詢服務。
(七)協助緊急醫療顧問參與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工作。
(八)辦理社區民眾一般急救訓練,加強宣導民眾自救之觀念。
(九)定期彙整急救責任醫院救護資源,並每年更新乙次。
(十)規劃大量傷病患跨區域支援計畫,並定期演練。
五、為因應重大災害之發生,急救責任醫院平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應變計畫,陳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消防主管機關。計畫內容應含:緊急應變編組、院內(外)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緊急應變通訊、院外臨時急救地點規劃、急救設施與藥品醫材、擔架推床、車輛及急救標示牌幟準備、救護人員急救技能訓練與編組計畫,定期大量傷病患處置教育訓練及救護演練計畫等。
(二)維持急救無線電、有線電通訊網路之暢通。
(三)每日定時統計所能提供之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設備,並通報所在地救護指揮中心與衛生主管機關。
(四)協助辦理救護人員與一般民眾之急救訓練及意外事故傷害防範之宣導。
(五)協助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服務。
六、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發生大量傷病患時,應辦理之指揮、派遣及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一)指揮作業:
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醫療處理相關事項。
聯繫急救責任醫院待命收治後送傷患。
協助臨時急救站之設置,辦理現場救護及傷患收容等事項。
(二)派遣作業:
派遣急救責任醫院救護隊參與現場醫療處理。
協助救護指揮中心派遣救護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後送緊急傷患。
(三)通報作業:
主動瞭解事故發生情形,即時逐級通報災情並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情形」(詳如附表一)、「地區災害送醫傷亡人員統計表」(詳如附表二),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作業規定之通報流程回報。
七、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預判災害種類及規模,可能超出當地緊急醫療網處理能力時,應辦理之指揮、派遣及災情通報作業,如下:
(一)指揮作業:
召集緊急醫療顧問參與緊急應變小組作業。
指定跨區域支援救護隊支援地點。
設立跨區域支援救護隊無線電通訊頻道。
調度緊急醫療救護所需藥品、醫材。
(二)派遣作業:
派遣地區級災難醫療救護隊、急救責任醫院救護隊等參與現場醫療處理。
派遣專責人員辦理死亡診斷、驗屍等工作事項。
派遣專責人員辦理救護站(急救站)傷患人數暨傷病情形(含檢傷情形)資料。
派遣專責人員協助事故現場救護車與救護直昇機調度事宜。
(三)通報作業:
每日彙整災情及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填寫「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地區災害送醫傷亡人員統計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每日即時評估救護隊支援需求,並回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八、急救責任醫院之救護隊,跨區域支援出勤前,應主動聯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除應攜帶無線電通訊設備,隨時保持聯繫外,到達災區後應接受災區地方衛生機關之指揮、調度,參與救護工作。

台長: 張大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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