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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15:37:02|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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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懲處~~~~公務員考績法(記兩大過免職)
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

司法懲戒的三種程序
1. 9職等(含以下) 公務員記過,申誡,由長官決定
2. 9職等(含以下)其他懲戒種類(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由長官逕送公懲會
3. 10職等以上 必須由長官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

本於一事不再理,不論懲戒懲處.皆為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只是處分機關不同,同一事件經主管機關為處分後,移送公懲會,原處分失效

停職: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公務員職務之執行,但不喪失公務員的身分,停職本身雖非懲戒手段,但通常會產生類似懲戒之不利效果(例如半薪),對公務員的身分影響不可謂不大

救濟手段:
對司法懲戒依公懲33 有特定原因可再審議,再審議仍由原來的成員合意決定(沒有審級)
對行政懲處可提複審 再復審和行政訴訟

台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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