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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05:54:26|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第2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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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網友遇到令人困擾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這
位網友騎機車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並讓他受傷,後來雙
方私下和解,這位網友也願意賠償,但是過了幾個月後,
被害人竟然又來索賠,要求額外的車禍損害費用,這樣的
要求,合理嗎?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
律上對於這一類事件的規範。
不小心撞到行人,在民事責任上屬於「侵權行為」,規定
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
民法對於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採「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
說,受害者有任何損害,加害者都要負責賠償,這位網友
碰到的狀況,就民法的角度來看,只要受害者能證明這個
損害是基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也就是我們一般提
具「因果關係」),加害人必須要賠償,所以就法律的角
度來看,加害人仍然要賠償受害者這筆損失是正確的。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好像很正確,有損害就必須填補的觀念
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覺,不過就有一個弔詭之處就是既然雙
方先前已經私下和解,就代表雙方願意解決此次紛爭,那
和解之後又來請求,豈非違反雙方先前的和解誠意?可是
,我們的法律又規定有損害就必須填補,不管先前有無和
解,如此一來,先前的和解不等於是兒戲?有沒有辦法雙
方一次就和解完畢,不要有接下來的紛爭?相信這是一般
人常常會有的疑問。
方法當然有,這就是我們要談的主題--車禍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是雙方在和解時,證明雙方和解事項內容的書
面,就這個車禍事件看,雙方若進行私下和解時,一定要
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有雙方簽字,最重要的是,您一定
要檢查這份和解契約要有以下幾點:
一、 表明本事件的經過情形,例如:在何時、駕駛車輛之
車號、地點…等等 足以描述本次事件的一切項目。
二、 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等。
三、 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條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損
害」類似的字眼。
四、 要有表明「經過本次和解後,受害人同意放棄提起
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類似的字眼。
當然,這時候一定有許多懂法律的朋友會想,法律上的權
利並不會因為和解契約上有「放棄提起民刑事訴訟權利」
的字眼就當然消滅,畢竟這是受害者的權利。這個看法的
確是正確的,受害者若受有損害,還是可以提起訴訟,不
過我們必須強調,和解契約的內容,將可以保障在訴訟上
不至於受到太大傷害。
再回到先前提到的民法上「損害填補原則」,就字面上的
涵義來看,是「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賠償」,但是如果我
們動動腦,可以發現更簡單的涵義:「只要損害已經填補
,就不必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若受害人信誓旦旦主
張自己受有如何如何的損害,並要求賠償時,加害人可以
提出書面和解契約並主張:「受害人的損害業已填補,而
且為受害人所承認並簽字」,如此一來即可免除加害者的
民事賠償責任。
在刑事方面,受害者當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此時加害
者可以提出和解契約中受害人「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
訴訟的權利」字樣,相信可以得到檢察官的諒解,不起訴
處分的機會也將大增。
當然,簽訂和解契約只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手段而已,加害
人對於和解內容還是要確實履行,否則仍然不得用上開主
張來保障自己。我們還是要提醒大家,當有糾紛出現時,
還是要靠大家誠意才是解決紛爭的關鍵!

台長: mafaly wang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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