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忠條款出爐!金管會8日發函,明訂非金融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若出任金控或銀行副董事長,僅能在董事長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職務,在內部不能有權責畫分或在日常公文中有准駁權,否則將被認定違反「產金分離」。

銀行局長邱淑貞表示,即非金融業負責任要兼任金融業副董事長,必須「陽春型」副董,即日常公文不能有副董事長簽名、准駁的欄位,頂多只是在董事長不在時,代行職務,這必須納入各金控、銀行的內控項目。

金管會要求所有金控、銀行若有副董事長,且兼任非金融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這些金控或銀行必須「檢視」副董事長是否具有「實質首長」性質,如果有實權,就必須在一定期間內修正內部分層負責機制,及董事會提案作業等公文簽核流程,同時要列入內部控制查核項目,由稽核單位持續控管。

簡單來說,如富邦金控副董事長蔡明忠兼任台灣大哥大董事長,遠東銀行副董事長徐旭東兼任遠東集團總裁等,富邦金及遠銀都必須重新檢視蔡明忠及徐旭東是不是具有「實權」,公文中是不是有副董事長的簽名欄位,如果是,都必須要重新修改。

另外如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有兼任台灣大的副董,也必須出具承諾強調自己符合產金分離等規定,及避免利益衝突的承諾,即要保證若兼任的非金融職務,與任職的金融機構,有利益衝突時,要以金融機構的利益為優先考量,且在擔任金控或銀行負責人期間所獲知的資訊,不得從事與所兼職事業相關投資等交易。

(工商 )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08004435-260410

台長: wagnerel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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