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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9 10:38:44| 人氣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眾因地震、風災、水災等所受損失可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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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地震、風災、水災時有發生,所以提醒民眾於災害發生時,留意於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利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地震、風災、水災等所造成的損失皆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據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廢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該局特別提醒,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惟該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台長: 承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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