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一名曾姓科長,3年前藉舉辦職場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會機會,利用負責結報申領經費業務職權,2次假造收據,浮報餐費、虛報專家出席費及交通費,詐領4萬5596元,案經廉政署查辦移送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曾女偵查中自白犯罪、兩次貪汙所得在5萬元以下,都符合減刑規定,依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判她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勞動部職業全安衛生署曾姓科長,是在2016年7、8月間,利用舉辦「危害性化學品管理宣導會」、「石化相關產業職業衛生促進及健康管理專案輔導會」機會,藉負責結報申領經費業務職權,先後2次在簽到表上偽造簽名虛增與會人數,假造收據,並就憑證黏貼單為不實登載,然後浮報餐費、虛報專家出席費及交通費,詐領2萬8225元、1萬7371元,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最輕判刑7年以上的「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

北院審理後認為,曾女在案發後接受檢方偵查時自白犯罪,符合減刑規定;兩次貪汙所得都在5萬元以下,也符合減刑規定,兩次減刑後,所犯兩罪各判刑1年11月和1年10月,合併執行2年。

合議庭認為,曾女固然是囿於貪念,僥倖行事才觸法,但事後已坦承犯罪事實,並如數繳交所得財物,可認已有悔意,且曾未曾犯罪判刑,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判刑,應當知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考量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的手段,所施予的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對惡性不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就讓其入獄服刑,不是刑罰目的,審酌曾女要獨自撫養兩名未成年子女,綜合考量後,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法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使不實登載公文書及

(中時 )

台長: valdezjs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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