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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23:15:20|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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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官司再起 台新金為董事席次狀告彰銀@E@@E@

為彰銀經營權之爭兩大股東對簿公堂,台新金控認為今年6月的股東會改選董事結果,與高院判決互有牴觸,且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請求撤銷部分會議決議。法院今下午開庭,承審法官向台新金控確認,提告所依據的法條為何?以及主張決議違背哪些法令。彰化銀行今年6月16日股東會第25屆董事選舉案,結果由財政部所屬公股拿下包括一般董事和獨董在內共5席董事,龍巖拿下1席董事,台新金維持3席董事,財政部雖掉1席但仍單獨過半,仍握經營權。台新金認為, 彰銀在財政部主導下,在股東會進行董事選舉案時,將有違法令而不具表決權的選舉票計為有效票,以致財政部及國發基金管理會所提名的人當選3席普董及2席獨董。(財政部提名的董事候選人當選2席普通董事及2席獨立董事、國發基金管理會提名當選1席普通董事。)台新金向法官說明,認為該次股東會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包括《銀行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請求依公司法規定撤銷部分決議。台新金控指出,「財政部視法院判決如無物,且為爭取『彰銀董事席次』而漠視法令規定。」先前為了彰銀經營權爭議而對財政部提起的「確認契約關係繼續存在」訴訟,案經二審判決後,財政部除了上訴,更在彰銀股東會召開前,鼓勵泛公股事業巨資加碼彰銀,並不法主導將彰銀股務代理由全國市占率第一的元大證券臨陣改為兆豐證券,再由兆豐銀行及華南銀行委託元大證券徵求委託書,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股務中立原則。彰銀則表示,6月16日股東會經占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95.755%的股東親自出席(含電子投票)或委託出席,合法選任6席普通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台新金及其所委託的徵求人亦參與投票,決議方法並無任何違法?

台長: txf16jc4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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