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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9 00:10:12| 人氣182,867| 回應114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金老師法律講堂】違反商標法聲請緩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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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得上次才寫過我的好友小
k飛髮廊裡的設計師媞娜與娜塔莉在奇摩拍賣上買手機遭詐騙的事情,沒想到沒隔多久,媞娜又再度因為奇摩網拍再度出事。(如果我要幫媞娜批流年的話,一定要送她「流年不利、犯官符」七個字。)

 

  這次出事的原因,在於媞娜的朋友去大陸回來,買了一個仿的名牌水桶包送給她,不過因為她覺得揹起來不好看,所以就決定放在奇摩拍賣賣場上以一千元的價格出售,沒想到被警察以釣魚的方式約面交,當場被扭送警察局。可以想見年紀輕輕、沒見過世面的她,在做筆錄時就只有掩面哭泣的份。

 

  沒多久媞娜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開庭的時候列席被告,之後就回店裡等候判決書的寄達。因為法官在法庭上有提到她違反的是商標法,所以她向我詢問可能會有什麼樣的罰責。

 

  為此我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這些年來因為賣仿冒名牌被判刑的人還真是多,不過結果都差不多,都是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當我告訴媞娜我有看到有人被罰「九萬」元的案例時,媞娜嚇得當場就哭出來了。為了善盡一個老師應有的責任,我只好認真的為她做了一下功課,才知道違反商標法真的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法官判決的結果也不見得會因為仿冒品本身的價值高低來決定刑罰的輕重,所以我請媞娜直接去找「法律xx基金會」請求協助,沒想到她去了之後,根本不知道該問什麼,也不知道對方能幫她什麼,基金會的人只要她花錢買了一份空白訴狀後,要她自己寫一寫,看看能不能爭取到「緩起訴」,當然她也不會懂什麼是緩起訴,因為連我也不懂。

 

  後來我才知道原來法律xx基金會不是免費義務幫人家解決法律問題的,像媞娜這樣的案例,給你狀紙你不會寫,就會有人花錢請他們幫忙寫,這個社會上,真的是什麼智慧都可以賣錢。

 

  所以,我上網找了法條,幫媞娜寫了聲請狀,請她隔天就交到地方法院給檢察官,希望能爭取到緩起訴的機會。

 

  這幾年來我自己也是為了稅務的案件和國稅局幾次對簿公堂,深深的覺得現代人沒有法律常識真的會讓自己吃大虧,所以藉此文也和所有朋友們分享這次事件讓我學到的經驗。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調職權主義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

 

  法條落落長,簡單的來說,就是檢察官對你的罪刑暫不起訴,若是在一定期間內你沒有再犯,可能就去罰勞動服務或寫悔過書什麼的就可以解決,而不用判刑或拘役。

 

  聲請緩請訴有其時效,像媞娜已經開過庭,那就要爭取時間儘快將緩起訴的聲請遞交檢察官,免得判決書出來,就無力回天了。當然,要告訴大家的是,就算仿冒的包包所有權是自己的,也不能在網路或商店公開販售,否則就是違反商標法,小心被便衣警察釣魚抓包了。

 

  以下是我幫媞娜寫的緩起訴聲請狀,內容有參考網路上的一些範例,如果各位朋友(或是你的親人、朋友)以後遇到同樣的問題,可以用這種方式幫助你的朋友或親人,不要乖乖的在家等判決書「引頸就戮」。

 

刑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承辦股別: 

聲請人      ○○縣○○市○○路○段○○○○巷○弄○號○樓

緣本人涉嫌商標法第九十七條「販賣仿冒商品」罪,依法聲請  鈞署賜聲請人不起訴或緩起訴事:

 

壹、    案件概要:

 

    本人係服務於x髮廊之設計師,因在網路拍賣販售一個朋友送的二手包包,雖然知道是仿冒的,因為平時沒有用到,之前也從未在網路上販賣法過仿冒商品,原以為是自己的包包可以轉售,沒想到竟是一件違法的事情,目前由鈞署偵查中,己經了解商標法的內容與本人所犯之罪責,深自懊悔不已。本人犯錯後內心惶惶不安,特具狀提出申請緩起訴處分,請  鈞署能賜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以維家庭生活。

 

貳、聲請緩起訴:

 

    本人所犯之商標法第九十七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目前已開庭完畢,等候法院之判決。

 

參、聲請  鈞署賜不起訴或緩起訴之理由:

一、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同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相對不起訴處分」,若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緩起訴處分」,本案亦符合得予緩起訴之範圍。

四、本人並無前科紀錄,平日素行均良好,請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科行時應

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第五款即為犯罪人之品行。

肆、本案請求:

本人確實有錯,亦已認錯知錯,請考量本人負有全家老小生計之重擔,請  鈞署從輕量刑並賜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實為感德。小

               

 

xx地方法院 檢察署   公鑒

 

圖片來源:http://news.cnad.com/Upload/image/2013/0904/2013090410411524744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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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小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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