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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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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與貪污治罪條例
一、 肅貪行動方案實施以來,以圖利罪起訴之貪污案件最多,教育程度則以中學程度最多。P.362

☻二、何謂罪刑法定主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為限。P.362(簡答題)

☻三、刑事責任條件:故意與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一)故意:1.直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2.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二)過失:行為人對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選擇題)P.363

四、公務員貪瀆犯罪,主要規定於:P.364
(一) 刑法第四章瀆職罪:
1. 純粹瀆職罪:賄賂罪、違背職務罪(釀成災害罪、圖利罪、
洩密罪)、濫用職權罪。
2.非純粹瀆職罪: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瀆職罪,係以依據法令從事之公務員(最廣義之公務員)
為處罰對象。P.365(選擇題)
(二)貪污治罪條例: P.364
1.本身犯貪污罪:
(1)向公家機關貪取財物利益者,如竊取侵佔公有、公用物、收取回扣…。
(2)向人民取得不法財物利益者,如收受賄賂、詐欺…。
2.因他人犯貪污罪而觸犯:
(1)長官包庇貪污罪。
(2)會計、審計、政風、督察人員包庇貪污罪。
(3)隱匿,寄藏或代管貪污財物罪。
(4)其他,如行賄、誣告。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P.365
(1)公務員。
(2)受為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如代收稅款、代檢汽車之人)。
(3)與以上二種人員共犯貪污之普通人民(包括共同正犯、教
唆犯、幫助犯)。

五、賄賂罪之意義:指公務員接受不法報酬之犯罪,不問是否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均成立犯罪。P.366

☻六、賄賂罪即不法報酬,包括:P.366
(一)賄賂: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
(二)不正利益: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
無形之利益。

☻七、賄賂之行為態樣(階段):
(一)要求:公務員向對方表示要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一經表示犯罪即成立。
(二)期約:公務員與對方間雙方合意,約定交付賄賂、不正利益。
(三)收受:公務員對他人之給付而予接受或享用,不問公務執行前後或主被動。
三階段都成立犯罪,不以實際上得到為準。

☻八、賄賂與饋贈之區別:P. 367
(一)賄賂:公務員基於職務,因經辦特定、具體之公務,而收受他人給付之不法報酬,該不法報酬與職務間有一定「對價關係」。
(二)饋贈:公務員收受之報酬與特定公務無關,合於社會相當性,又無不法性而言。但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如不當,應受行政處分。
☻九、公務員收受賄賂與行賄者之刑事責任:P. 368 (選擇題)

行為
態樣 刑責 公務員收紅包
(收賄) 民眾送紅包
(行賄)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 有罪 有罪
公務員職務上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有罪 無罪

☻十、抑留或剋扣款物品罪:P. 368~369
(一)刑法: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二)貪污治罪條例: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從重處法。

☻十一、竊盜及侵占罪:P. 369~370
(一)侵占罪:公務員將保管(持有)之公用或公有物,變成己有。
(二)竊盜罪:公務員將不是自己保管之公用或公有物,變為己有。

十二、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因該詐術致陷於
錯誤而交付財物。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者,即構成詐欺罪,如虛報加班費、出差費、誤發之款項而予溢領等。

☻十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P. 371
(一)犯罪主體為特定公務員(對於某項災害有預防遏止職務,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
(二)廢弛職務:未盡職務上應盡責任,致釀成災害。
(三)限於故意犯:過失廢弛職務,僅涉行政責任。

十四、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密,退職亦
同。

十五、機密之種類:P. 372
(一)國防機密(指國家總體戰所有一切祕密,包括文書、圖畫、消息及物品等)
(二)公務機密(指國防以外之祕密,如人事祕密、財稅祕密、檢舉祕
密、底價祕密、文書祕密)
(三)工商祕密(如商業企劃案)
(四)郵電祕密
(五)業務上得悉之他人祕密。
☻公務員不論「故意」或「過失」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均構成犯罪。P. 373

☻十六、圖利罪修正之重點(90.11.7修正公布):P. 374 (簡答題)
(一)加列明知違背法令
(二)必須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三)刪除「未遂犯」之處罰,修正為「結果犯」(因而獲得利益者)。

☻十七、違背法令之「法令」(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不包括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然明知踰越法令授權範圍,仍越權裁量仍符合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P. 374

☻十八、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要件:P. 376 (簡答題)
(一)須有圖利之直接故意。
(二)須為自己或他人圖利益。
(三)須有圖利之行為。
(四)所圖取者須為不法之利益。
公務員圖利罪,必須圖利行為與所執行職務發生關連,始能成立。

十九、圖利與便民之區別:P. 377
(一)圖利/直接故意;便民/無圖不法利益之故意。
(二)圖利/是為自己或他人圖利;便民/是本於職務合法範圍內為之。
(三)圖利/有圖利行為;便民/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四)圖利/所圖取者為不法之利益;便民/他人獲取者並非不法利益。

處理公務行為 執行法令 公務員主觀意思 行為結果 行為之責任
依據法令 無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之意思 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得到之利益為合法利益 便 民
違背法令 故意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 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 犯圖利罪
過失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 過失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得不法利益 不成立圖利罪
但有行政責任
(行政疏失)

☻二十、何謂包庇?P. 381 (簡答題)
(一)積極的庇護:對他人之犯罪予以包庇掩護。
(二)消極的不舉發:知悉他人貪污有據而消極不為舉發。

☻二十一、誣告罪: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 382
☻二十二、自首或自白:(二者皆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從輕處罰較寬)
(一)自首: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公務員陳述犯罪事實,並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思。
(二)自白:對已發覺之犯罪,陳明犯罪事實之意。P. 377


台長: 風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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