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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5 13:20:13|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養師最新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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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草案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修正通過,將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其中應考資格內容更改為: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營養,保健營養,食品營養,食品營養系營養組等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曾修習生理學,營養學及實驗,生物化學,膳食療養及實驗,生命期營養,膳食計劃及實驗,大量食物製備(團體膳食管理)及實驗,公共衛生營養(社區營養),臨床營養,營養評估,應用病理(臨床病理),營養生化或食品衛生與安全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科目至多採計三學分。
3. 本考試應考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普通科目: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中華民國憲法
專業科目:生理學與生物化學,營養學,膳食療養學,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公共衛生營養學,食品衛生與安全
共計八科
4. 除中華民國憲法採測驗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
試題。
5.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此次考試規則仍需考試院審議通過,始告定案。

以上訊息節錄於考選周刊第七八二期 

其中最重要的是應考相當資格採學分認定,並要求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總算是保障了專業證照考試的資格。

台長: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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