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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02:31:43| 人氣2| 回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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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捆綁式」年檢,讓依法行政成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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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目:叫停「捆綁式」年檢,讓依法行政成為習慣

  ■ 社論

  為達到某種法律經管目標,就不惜法外立規,疏忽與上位法的衝突,不管結果多好,都有違依法執法、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對法治本質的背離。

  一向以來,關於「綁縛式」靈活車年檢的爭議不斷。12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現領工作委員會關於2019年立案審查現領工作情形的敷陳》,陳述顯示,「綁縛式」機動車年檢已被叫停。

  道路交通平安律例定,對提供靈活車行駛證和靈活車圈外人責任強制保險單的,靈活車平安手藝查驗機構應當予以檢修,任何單元不得附加其他前提。可在一些地方劃定,靈活車進行平安技術磨練前,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紀錄的,該當先行接管處理。這就是所謂的「綁縛式」年檢。

  近年,從媒體報道、車主申訴,到人大代表建議,和司法部分判決,都對靈活車「綁縛式」年檢的做法表達過不同定見。此次全國人大的立案審查申報對此叫停,意味著這個有違法之嫌的規定終於被「蓋棺定論」,這是立案審查的建功,也是靈活車管理依法行政邁出的本色性一步。

  機動車違法與年檢,一個是行政懲罰,一個是行政許可,前者指向的是具體的行為人,後者指向的是車輛,按說二者完滿是互不相干的事。

  作為部分規章的《靈活車登記規定》將二者「綁縛」,不但不符常理,也有違上位法《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規定。後者明確要求,年檢不得附加靈活車行駛證和圈外人責任強制保險單以外的其他前提。換言之,車輛只要有靈活車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迫保險單,就可以夠正常介入年檢,其他一些附加前提都屬於法無據。是以,先清理交通違法記錄再做年檢的劃定,其實早就應當更正了。

  必需認可,從交管部分的立場來講,將車輛年檢與處置懲罰違法紀錄「綁縛」,相當於間接提拔交通違法的成本,能在一定水平上倒逼車主實時處置車輛違法,甚至對交通規則有更多的敬畏,由此也能夠提拔執法效率。這或也是此項備受爭議的做法,多年來未能被實時改正的「隱衷」地點。

  但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法律、行政部門的任何做法和規章,都起首應有充實的司法授權,在程序上經得起法治的度量。為了到達某種法律治理目標,就不吝法外立規,無視與上位法的衝突,無論結果多好,都有違依法法律、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對法治素質的背離。

  更要看到,如斯突破上位法要求的部門規章一旦被默許,也很輕易激發不良示範,形成「破窗效應」,削弱規章自己的權勢巨子和約束力。如除車輛違章紀錄,此前有的處所還將車輛年票與年檢綁縛。

  某種水平上講,類似「捆綁式」年檢這類存在正當爭議的做法,不外是個體部分出於本身好處而「締造」的「土舉措」。這類風氣,在過去社會法治水平有待晉升、法式公理被輕忽,及備案審查制度不敷完美的大背景下,諸多領域都有分歧水平的表現。

  而當今,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總要求下,像「綁縛式」年檢終於經過立案審查而得到糾偏,其他部門和範疇的立法和規章,也該觸類旁通,對一切存在正當性疑問的劃定、條目、「土辦法」作出及時的修訂或叫停。在此根本上,真正讓依法立法、法律、行政成為一種習慣,比方,不因尋求管理和執法效力就超越既有的法律規範。

  固然,叫停「綁縛式」年檢之後,對於可能泛起的車輛違法處理效力下落的現象,相幹部門也該依法進行響應的法律立異,最終實現依法行政和治理效力的雙贏。

  相關報道見A05版



來自: https://news.sina.com.tw/article/20191227/33815532.html

台長: tedibc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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