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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1 07:30:29| 人氣1,41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渣打裁員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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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鈔銀行之一的渣打銀行,在上半年營利達廿三億的情況下(歷來最高半年業績),宣佈由於「個人信貸意欲降低」以及「業務轉型」,為了應付「激烈的市場競爭」、「嚴控成本」,裁減5%的本地員工,人數達二百人。港人經過了過去幾年的「經濟嚴冬」,其實早已對此類「無良」的事件麻木。從這兩天的新聞所見,事件也一如預料,除了香港銀行業僱員協會,和港九工團聯合總會的零星抗議之外,在社會上並沒有擊起多少抗爭和辯論。本地兩份向以「嚴肅」自居,以「知識份子」為市場的「大報」——明報和信報,分別發表社論(10.11.2004),為渣打的裁員行動保駕護航,並以此為訓,呼籲港人要「積極面對」經濟環境的轉變,「努力充實自己」云云。

明報社論的標題是〈勞工轉型 三方須努力〉(http://full.mingpaonews.com/20041110/__mr001.htm)。執筆者先以超脫的視野告訴大家,渣打一邊裁員一邊招聘的行動,表面看來是矛盾的,然其正正反映了「香港勞工市場出現的重要變化。」接著提醒打工一族「事實」是殘酷的,而這一「事實」就是香港經濟正轉向「知識型」,轉不了型的工人會被淘汰。因此呼籲打工仔要及早「做好準備」。然後又列舉出科學的統計數字,進一步說明「傳統工作崗位正在萎縮中。」最後語重心長地指出,只有在僱員、僱主,以及政府的努力下,方能解決勞工市場轉型所引起的種種問題。

信報社論的標題是〈企業裁員無奈 僱主從優賠償〉。執筆者認為儘管裁員行動「令當前的樂觀氣氛蒙上了陰影」,但渣打的決定乃是大勢所趨,印證了「已經在美國發生的白領失業潮」。被裁減的後勤部門屬於「成本中心」,是不能夠賺錢的部門,因此有關工作必定會被外判到低成本的地區。接著說裁員的消息雖然「令人傷感」,但這不過是「情緒性的反應」。企業為了維持競爭力,控制成本是必然的事。然後批評民間對企業裁員的反彈,不過是「民粹主義」的表現,指出社會不應將盈利視為企業的「原罪」。又諷刺工會的抗議行動不會有任何結果,「作用近乎零」。最後強調目前要爭取的,「應該是一套協助勞工階層不斷提高競爭力的制度」。

與虎謀皮
綜合而言,兩份報紙社論的立論不過三大點。其一是渣打的裁員行動是為了控制成本,維持市場競爭力,在香港這個奉行資本主義的社會裡,企業裁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其二現實是殘酷的,請打工仔隨時做好轉型的準備。其三要思考如何幫助打工族面對勞動市場的轉變。關於第三點,其實有些多餘。明報含糊地提出要僱員、僱主,以及政府三者合作。信報則空洞地認為要建立幫助勞工的制度。政府向來只偏幫個別富商的利益,在勞工政策方面堅守積極不干預的原則。對於精明的僱主來說,勞工市場愈是大賤賣,勞工的選擇愈是不自由,他們對勞動市場的操控才愈穩固,對勞工的選擇才愈自由。剩下的責任自然全部落在打工仔的肩上。因此以上三點說穿了,就是告訴打工族「現實」是合理的,大家都應該認命,要避免「現實」中的殘酷,請好好配合「現實」,自求多福。

狹窄的視野
從以上兩份報紙的社論中,我看到了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幽靈。他們將現行資本主義的邏輯,視為唯一的、不可改變的、無需檢討的「自然定律」。在這套「自然定律」之下,所有事物都是「合理」的,包括汰弱留強的森林規則,要生存就必然要去適應。他們認為「自然定律」雖然殘酷,但無需去質疑其「合理性」,更不應涉及任何的道德判斷,一切的反彈不過是「情緒性的反應」。完全忽視這些所謂的「自然定律」背後,是人為的權力結構在運作,更惶論其中不公平的權力分配問題。

兩份報紙社論提到的所謂「勞動市場轉型」,其實是經濟全球化下的影響之一。即使在資本主義發達的歐美國家,關於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仍是爭論不一。有人認為它最終會為全球經濟帶來繁榮,也有人指出其巨大的破壞力會導致全球經濟的危機。而只有在香港,似乎只有一種聲音在壟斷整個言論的空間。Asia World City的口號,不就是對全球化全盤接收的最佳例證嗎?大家都對那些「國際評級機構」的報告異常敏感,好像一串數字、一個評級,比起市民的生活狀況更為真實。現在所謂的全球化,只是金融的全球化。當數以萬億計的熱錢在國際間自由往來,以短線投資(炒賣),在全球吸吶財富的同時,勞動力的流動卻往往受制於種種政治、地域的限制,承擔著全球化帶來的大部分衝擊和壓力。

企業賺取利潤絕非「原罪」,在香港這個金錢掛帥的地方,有這一印象的人,一定有被迫害的妄想。我們要探討的是怎樣的利潤才是合理的。這裡不應該只有經濟的工具理性,還應該有社會道義的考慮。不受限制,只顧營利的經濟模式,最終必定異變成難以控制的怪獸。甚至有人認為目前的資本主義模式,本身具有自毀的傾向。渣打執行董事王冬勝在解釋這次渣打裁員時,就提到信用卡借貸意欲低沉,影響了個人銀行業務的收益和前景。渣打個人銀行業務主管陳洪君也補充,指出負資產的教訓,令市民對借貸抱審慎的態度。這裡可以隱約看到一個怪圈,「經濟轉型」造成就業市場的壓力,而大部分的壓力又由打工仔來承受。不穩定的就業市場,和難以預計的前景,必然會影響打工族的長線投資(如房屋)和短期消費的意欲。市民消費意欲的降低,影響了整體經濟週期的循環,這樣又會影響公司盈利,倒回來又增加公司「控制成本」的壓力。這一看法也許過於簡單,但現實不就是這樣嗎?香港工會力量薄弱,工人每遇壓迫,反彈的聲音在媒體間往往氣若遊絲。即使如此,仍會招來一些「理性」的批評和嘲諷。這些看似理性的主旋律其實最為橫蠻,仿佛那些殘酷的事都是天道自然。挨砍了就挨砍了嘛,還鬼叫什麼呢?是的,在某些人眼裡,就連呼痛的自由都是不應該的「情緒化反應」。

芝士被誰動了?
最近經常有人批評香港人搞「民粹主義」。先不去爭辯那些批評者對「民粹主義」有多了解,我看到更多不義之事,正正是挾「民意」而發生的。例如小人蛇事件,港府就以不知從何而來的數字恐嚇港人,迫令不少香港人都同情政府不人道的做法。再者就是利用「民意」再三醜化香港的窮人,分化香港社會,造成削減綜援的社會壓力。在失業問題方面,政府和大企業製造輿論,將社會責任淡化成個人問題,要求個人承擔更多「經濟轉型」造成的壓力。芝士不見了,沒有人去追問芝士去哪了?被誰拿走了?迷宮中的老鼠自然不知道自己的處境:迷宮是誰來設?規則由誰來定?到最後卻去怪責老鼠不去找芝士,這不是很荒謬嗎?倒底是誰在偷換概念,煽動民情?民情背後是誰得了好處??兩年前曾經寫過一篇〈我們的鬥獸場〉(http://www.littlelittle.org/nuke/html/modules.php?op=modload&name=Forum&file=viewtopic&topic=10&forum=6&0),今天重看不禁有些唏噓,究竟是誰在玩弄民意,製造「民粹」.....

偽善的市場?
我並不企圖站在道德的高塔上,批評兩份報紙在渣打裁員一事上的立場。只是希望他們作為有影響力的傳媒,真正起著監察社會的作用。而不是只在一些空泛的議題上「開明」,在一些實際的社會問題方面,卻自覺或不自覺地為某一利益集團辯護。當那些社論的執筆者語重心長地勸港人「自勉」的同時,我也希望他們能夠放開視野、與時並進,了解一下今天世界的真實樣貌。嗜血好鹽的「小報」佔去了本地報業的大部分市場,它們的市場競爭力無可置疑。那些以「大報」自居的報紙是否就不應該存在呢?還是它們面對的是另一個足以養活它們的市場,一個偽善的市場?

台長: 燒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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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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