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連動債 慎選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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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連動債 慎選標的
· 2009-09-23
· 工商時報
· 【王克庭/台北報導】
依據金服總會訂定的連動債商品審查機制,往後賣給非專業投資人的境外連動債,須經公會審查始可上架。對此,信託公會秘書長吳圳益表示,雖然有審查機制,但他最擔心投資人誤以為境外連動債商品以前不須經過審核才會有風險,以後改由經過公會審核通過就可以放心購買了,卻完全忽略了投資行為一定會有風險。
吳圳益進一步解釋說,經過審查的境外連動債商品,仍無法保證避免信用風險,投資人投資時仍應仔細評量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的信用風險,因這些風險並非透過審查機制,就可避免的,也就是投資人仍應慎選適合自身風險屬性的投資標的。
從信託公會的統計表中可觀察到,96年度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總額,仍有3兆3,334億元的餘額,但在97年9月雷曼事件爆發後,至97年底,僅剩2兆7,550億元;98年第一季再減少1千億元,僅剩2兆6,575億元,而98年第二季減幅止穩,僅回復至2兆7,114億元的水準。
實際上,主管機關在今年8月23日已施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相關管理規範,但從我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數據中,在「投資國外連動債總額」部分,仍從96年之9,089億元,一路下滑至98年第二季之6,701億元,顯見投資人信心仍無法在一時之間走出陰霾,相當慎選投資標的。
分析數字下滑背後的主因,仍是因為金融海嘯打擊了投資人信心,及主管機關在今年6月17日,以函令禁止銀行銷售連動債給投資人。其後,雖然在7月23日公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相關管理規範,針對連動債投資人屬性作出劃分(分為專業型投資人及非專業型投資人兩種),但由於相關配套至今尚未完全具備以及部分規定讓外資發行機構認為對結構型商品本身作評等及揭露計價模式等規定有違國際慣例,因此尚未見業者大動作之申請,在沒有商品可賣的情形下,投資人才轉向選擇其他投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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