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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18:11:18| 人氣25| 回應0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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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青師傅為15歲少女刺青 兩度嘿咻被判刑

林姓男子利用為15歲少女「小玉」刺青時,兩度與她發生性關係。 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經營紋身工作室的林男,利用為15歲少女「小玉」刺青時,兩度與少女發生性關係,被控涉嫌強制性交罪,但台中地院查出被害人事後仍與林男連繫,也未到醫院驗傷,未構成強制性交罪,改依「對於14歲以上16歲以下少女性交罪」,判林男有期徒刑十月。判決書指出,林男(35歲)去年3月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少女「小玉」(化名,15歲),「小玉」曾先後三次至林經營的刺青店刺青;至8月10日上午,被害人與林男聯絡,要再至刺青店刺青,林表示要免費為「小玉」刺青及補色。被害人「小玉」同日下午抵達刺青店,林男明知被害人甫國中畢業欲就讀高一的學生,在刺青前後與「小玉」發生兩次性關係,被害少女離開刺青店後告訴友人,再由友人告訴「小玉」的媽媽,經「小玉」的家人控告林男涉嫌強制性交罪。林男否認強制性交,辯稱經對方同意後發生性關係,並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因對方未穿學生制服,而是穿便服,當時他認為對方年約17 、18歲。被害人「小玉」證稱,當日林男對她強制性交時,她嚇到了,然後就去工作椅上躺著讓林幫她刺青,沒想到刺完後,林男又對她第二次強制性交。不過,法官查出被害人「小玉」離開刺青店後,仍以手機與林嫌對話,林稱「記得要擦藥。那蠻容易掉色」、「我晚上傳你的跟朋友的給你唷」;小玉回稱「OK」,林再稱「跟蝴蝶玫瑰一樣大?」,小玉回說「嗯」。法官認為,一般被害人遭性侵害後,顯現出驚恐、排斥、畏懼,對加害人避之唯恐不及、或逃離加害人,但本案被害人卻再與加害人聯絡,也未到醫院驗傷,遂認為本案是合意,林未成強制性交罪,改依「對於14歲以上16歲以下性交罪」判刑。刺青師傅林男利用為少女刺青時,兩度與少女嘿咻,經被害人的媽媽提告,台中地院今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十個月。記者白錫鏗/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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