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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5 19:34:39| 人氣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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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洪案負直接監管權責之高階軍官沈威志、楊方漢、何江忠

監察院今(5)日下午審查通過黃武次委員、李復甸委員、劉玉山委員提案,彈劾陸軍六軍團542旅旅長沈威志、269旅旅長楊方漢、542旅副旅長何江忠。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因攜帶「照相型手機」及「MP3隨身聽」遭核予禁閉(悔過)處分,於退伍前三天竟送醫後宣告不治。案發後,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使軍中人權議題普受社會大眾關切。去(102)5月間,監察院巡察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之禁閉室時,即已指出多項缺失,國防部未以為意,未能防患於未然,重視禁閉(悔過)之執行程序與管理,致發生憾事。洪案所涉之刑事責任部分,尚在法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刑事責任之判斷尚非本院職權行使之範圍;監察院謹依憲法賦予之職權,就政府機關及違法失職人員所涉之行政責任部分,進行調查竣事,提出本件彈劾案。

陸軍542旅少將旅長沈威志,對於依規定不應處以悔過懲罰之簽呈竟予核准,又未克盡職責,於收受洪仲丘求救簡訊後,草率處理,未能確實查明悔過懲罰之適法性;該旅上校副旅長何江忠未盡其協助旅長之責,且身為該旅資安長,竟同意士官違反資安規定,以悔過懲罰相繩,更促所屬加速辦理;陸軍269旅少將旅長楊方漢未盡督導職責,該旅楊梅高山頂營區禁閉(悔過)室設置不當、管理人員資格不符、作業程序未依規定、教育訓練紀律鬆弛,肇生洪案,影響國軍聲譽,均核有重大違失。

黃武次、李復甸、劉玉山三位委員指出:洪案之發生為國家、社會及家庭之不幸,國家高階將領之培養固屬不易,然對於相關人員所應負之法律責任,仍應按其事實及證據,依法論斷。本次被彈劾三人均為國家長期培養之國軍高階人員,對本案均負有直接監督管理之權責,其等違失行為已然造成國軍形象之重大傷害,並產生嚴重不良後果,違失情節重大,所以依法彈劾。

 

台長: 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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