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法
「勞動三法」即是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工會法」於民國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經國民政府公佈,並自當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全文共六十一條。
「團體協約法」於民國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公佈,自民國二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全文共三十一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十七年六月九日國民政府公佈施行,全文共六章四十五條。
勞動三法具體的規範勞工行使「勞動三權」(亦即: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的問題。茲簡述如下:
一、團結權:現行法律對於資方「私有財產權」及「經營管理權」具有絕對的保障,個別的勞工則相對的處在極端不利的地位,實務上個別的勞工不可能跟雇主爭取到什麼權利,所以勞工們必須團結起來組織「工會」,才能夠展現出團體的力量,這就是「團結權」。
二、集體協商權:運用工會集體的力量和企業主或雇主進行交涉,以便爭取較優質的勞動條件或較佳的權益,這些權益是由工會與雇主對等談判所做出的團體協約,不是雇主與個別勞工在不平等地位上所訂的勞動契約,所有工會會員都可以在相同的基礎上享有這些權益,這就是「集體協商權」。
三、爭議權:勞資一旦無法達成協議,工會就可以運用「爭議行為」逼迫雇主接受勞工的訴求,這就是「爭議權」。爭議權代表的是勞工集體力量的極佳武器,所有的爭議行為中,發揮到極致就是「罷工」;罷工的殺傷力最大,除了使生產停頓之外,往往重挫競爭力,是所有企業主或雇主最不樂意見到的狀況,更是所有勞工權利的最後堡壘,是不容許任意侵犯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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