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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15:16:31| 人氣3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運管費應按規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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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定有歐洲23個國家參加,并已從1960年開始實施。盡管上述《公約》和協定有地區性限制,但它們仍不失為當前國家公路運輸的重要國際公約和協定,并對今后國際公路運輸的發展具有一定影響。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交通局、財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委、交通部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經交〔1983〕594號文頒發了《關于改進公路運輸管理的通知》,規定凡從事營業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按運輸營業額繳納不超過1%的運輸管理費。嗣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都自行制定了有關規定,對合理征收和使用公路運輸管理費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解釋不一。有的地區收費超過標準,甚至發生不符合規定開支的現象。   為加強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現隨文發布,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各地以前所發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辦理。   公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規定第一章 運管費的征收第一條 公路運輸管理費(以下簡稱運管費)是根據國家規定向應征者征收用于公路運輸行業管理的事業費。   第二條 凡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部隊車輛參加地方營業性運輸的,均須繳納運管費。   第三條 運管費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征收,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收取。   第四條 運管費按經營者的營業收入計征,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一。其征收辦法:客貨運輸由車籍所在地的運管部門按應收運費計征;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由生產作業地的運管部門按營業收入計征。營業額難以計算的,可核定年度的營業收入,按月定額征收。   第五條 運管費繳納后,應記入單車營運證,有效期內全國通行。   第六條 運管費應按規定范圍、規定標準征收,應征不漏,不得多收、重收,不是本地車籍的過境營運車輛,一律不得收取運管費。 向您推薦:廚房設計  佛俱  鉚釘  

台長: 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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