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企業與近代中國的國際化》
1914年巴拿馬運河竣工之際,
一部分的美國工程隊風塵僕僕加入中國啟動的整治大運河工程,
寫下了民初中國與國際水利科技的接軌。
而同年爆發的一次世界大戰,也拉近了中國與世界的距離。
大戰初期,美國並未參戰,
美國最具財力的實業家,有意移轉在歐洲的部分資金,
因而活躍於亟待開發的中國市場。
過去關於清末民初對外關係的研究,較少從中國為主體的國際化視角與具體個案來看待其重要性。本書認為自清末以來即和中國逐漸形成「特殊關係」的美國,其在中國市場的投資活動與中國的國際化息息相關,尤其是一次大戰前後更為關鍵。作者蒐集散見於國內外各大圖書館的資料,在枝葉繁茂的多元檔案中,爬梳出清末民初美國大企業在中國的投資活動面貌,希望藉由重要投資個案的實證,考察中國實業開展過程中的內外因素,並通過此一中美交往的歷程,審視近代中國與世界的接軌。
第一章條約制度與美國在華商務的開展
一、前言
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外關係的運作大抵建立在不同階段的條約關係上,學者亦有稱之為「條約體系」或「條約制度」(Treaty System)。然而不同階段的條約對美國在華商務發展究竟產生那些影響,或者說條約制度在實際的商務交涉中具有怎樣的功能,乃至於條約制度的實際運作在個別的商務個案呈現怎樣的形貌?
過去研究中國近代條約的論著,可謂汗牛充棟,由於條約關係的形成係伴隨著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因而不少觀點指出帝國主義國家依賴不平等條約進入中國市場,而條約關係所保護的利益則是進一步妨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究竟條約與外人在華商務活動的實質關係如何?條約關係所建構的商業利益究竟有多大?過去有關條約制度的研究角度較偏重政治外交層面,而較少從中外經貿關係和條約內容的運作來考察其意義。本章主要希望以個案來呈現條約關係如何落實於近代中美經貿發展關係中,藉此釐清條約利益在商務發展中的實質面向。
五口通商以後各國陸續派有領事官進駐中國口岸。口岸領事為各國對華政策的執行者,並負有保護本國僑民在華利益的職責。早期美國駐外領事的奉派,往往商業功能大於政治意味,1896年美國國務院出版的領事規範手冊,揭示領事的任務是「使每個國家的貿易情景盡可能完整而正確」。美國商人形容領事制度是「對外貿易的偵察者,我們製造產商的眼和耳。領事與美國海外貿易之拓展可謂息息相關。
由於美國旅華商人和對華貿易在19世紀末以前的重要性不大,在中國口岸陸續開放後,有不少口岸往往不派任領事或委任其他國家之口岸領事兼代;美國政府即使派任駐華領事又往往具商人身份。另一方面,清政府方面對於「有領事方准通商」及「領事不得兼任商人」持以向來之定制,而美方則否定此一規定曾明載於中外條約之中,中美雙方針對天津條約中有關領事規範數度辯論。由於美國在海外拓展的起步較晚,領事制度不及歐陸國家;更與在中國最大利益的英國駐華領事制度殊為不同,此係清末中美關係中值得注意的現象。
在早期中美關係中,另一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對於條約所規範的商業利益,往往因認知不同,時起爭議。根據1858年中美天津條約第12款:「大合眾國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居,均准其居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殯葬之處,聽大合眾國人與內民公平議定租息……」。據此美國取得貿易和租地權利;但條約所列租地自行建樓,並未提到紡織工廠或機器進口的事項。因此,在1880年代以後歐美國家在中國市場的開拓從茶、絲、棉花貿易,逐漸擴充到原料的加工和機器進口,且為爭取清廷批准或合作時,外人在通商口岸設廠的合法性便浮出檯面,引起爭議。
過去對於外國公司在華活動的普遍看法,似乎認為帝國主義挾船堅砲利之優勢和條約關係的保障,在中國隨意設棧和設廠,可謂無往不利。然而,通過個案交涉,所呈現的具體面向,應更可以釐清此一問題的複雜性。筆者認為帝國主義挾制船堅炮利存在於中國是不爭的事實,但條約的簽訂其所規範的內涵不論如何為解決過去中外糾紛的結果,並且是開展和規範新關係的基礎,而第一線的美國駐華領事——中國各口岸政治和商情的偵察者,同時也是維護己國在華利益的保護者,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理解美國駐華口岸領事制度的演進,係掌握清末中美政治與商務發展關係的重要背景因素,但對於此一議題的探討,過去相關研究並不充分。
由於早期的中外條約多包含政治、法律、外交和商務的綜合性內容,一直到1903年一個純粹以商務發展作為經貿往來的條約依據,才在清政府和英、美、日等國家分別訂立,顯現中外關係的發展在當時已迫切到需要一清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精裝
分級:普級
開數:25開15*21cm
頁數:432
出版地: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