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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然伯在其所開設的平價中心內擺設抓娃娃機供人玩樂,每次投幣十元,可操作機械抓娃娃一次,如抓上娃娃則取走或可向阿然伯換取等值的日常用品,若沒抓到的話,則十元為阿然伯所有,問這種遊樂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
【解析】
擺設娃娃機(或抓煙機)讓人投幣抓娃娃(或香煙)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曾是八十三年律師高等考試的刑法考題之一,亦是實務上所討論過的法律問題,就此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之爭,採肯定見解者認為,行為人在商店或騎樓擺設抓娃娃機,供人投幣後抓取娃娃以決定財物之勝負,又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為之,自應成立刑法上的普通賭博罪;採否定見解者則認為,賭博乃以偶然的輸贏決定財物得失的方法,含有射倖性,如機器的操作,乃依靠個人的技巧,而非以射倖行為決定勝負,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普通賭博罪。
實務上傾向於採否定的見解(法務部檢察司七十八年八月十九日〈78〉檢〈二〉字第一一三七號參照),筆者亦認為以否定說為是,俾免扭曲賭博罪的立法目的。
由上可知,阿然伯在店內擺設娃娃機供人投幣抓取的行為,是不會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的。
文章摘錄自 (法律常識入門系列﹝1﹞ 刑法與你 --林國泰著--四版92年三月「2003/03」p166~169頁,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林國泰先生簡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77年度畢業、現於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研所攻讀大陸法制研究中、乙等司法官特考暨律師高考雙榜及格
經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部副組長、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主任、法律與你雜誌社法律專欄作者、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現職:國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版主於2009/8/20星期四
本文已同步發佈到「生活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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