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地方新聞2011-04-01
新北市:勞委會職訓局核心職能講師李正芳,在撰寫求職面試的上課大綱時(註:指上課講義/PowerPoint簡報檔案),未獲允許使用同在職訓界的呂子瑜相關資料而挨告,由於李正芳事後賠償十七萬元,並在部落格道歉,智慧財產法院雖維持一審拘役一百天、得易科罰金判決,但認為李女應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二年確定。
附註說明:本次刑事判決已確定且不得再上訴。
引用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Lif
李正芳講師抄襲講義判刑確定(中國時報2011.04.01刊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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