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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2 08:05:50|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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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三聯式發票而以二聯式代替者,要不要處罰?

答覆:


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而以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包括: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85.6.8.台財稅第851908196號函)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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