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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6 03:45:13|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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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如何列帳?

答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的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來科目沖銷。如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的稅捐者,如果是在原料進口的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果補繳年度和進口日期不在同一年度,除了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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