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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0 02:17:03| 人氣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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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答覆: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1)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2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2)稅捐稽徵機關如未於接到申請書後2個月內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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