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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06:35:59| 人氣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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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設立後未營業是否適用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解散?

答覆:
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並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而命令解散,乃以主管機關之命令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律事實。是以分公司既不具獨立之法人人格,如有未營業之事實,尚無類推適用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濟部七七、二、二七商0五三0四號)
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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