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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05:52:15|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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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經保代 處分資產一刀切


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今(101)年轉換營業稅課稅身分後,該如何處分轉換身分前,所取得的非經常買賣的固定資產?財政部決定,採取「一刀切」原則,處分的固定資產中,若已依舊身分扣抵營業稅,都必須要再補繳5%營業稅。

配合保險法修正,財政部是在今年1月2日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亦稱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即其營業稅比照金融業,本業收入按2%計算營業稅。今年以前,保經保代公司是按一般稅額課徵5%營業稅。

由於保經保代公司的營業稅課稅身分已經轉變,為使保經保代公司適用新身分繳稅,能有明確且一致做法,財政部發布最新行政命令,規定保經保代公司自今年元月起,購進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如辦公室等),經查明保經保代公司,確屬專營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且該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即可免徵營業稅。

不過,若出售的非經常性買進或賣出的固定資產,屬於轉換身份前取得者,財政部亦訂出二種處理原則:

一、若所出售的非經常性買賣的固定資產,並且在購入時已經申請扣抵銷稅額者,在轉換身分後出售,需補繳已經扣抵的5%營業稅。

二、若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保經保代公司,出售非經常性買賣的固定資產,則可按照第4章第2節身分,免徵營業稅。

另外,財政部亦規定,保經保代公司轉換課稅身分前(即1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進、銷貨,如在101年1月1日起發生退出(回)或折讓情事,其中,屬銷貨退回或折讓部分,應由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在銷貨退回或折讓發生當期,扣減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載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屬於進貨退出或折讓部分,則應在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自動補報補繳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所載營業稅額。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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