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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02:33:54| 人氣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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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核釋診所聯合執業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補充核釋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規定如下:    
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3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10204898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明文禁止醫師合夥經營診所。爰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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