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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06:17:31|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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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贊助運動團體 符規定可列報


台南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贊助運動團體費用,是否可以列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如有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前揭所稱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範圍如下: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此一租稅優惠,與政府共同參予運動產業發展,營造良好運動設施環境,培育優質運動人才,共創三贏。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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