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12-04-19 05:52:57|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稅務問答/違約金 免課營業稅



新北市汐止區余小姐問: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屬銷售額範圍?是否核課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款外收取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內支付款項,因此事後乙公司除應支付貨款外,須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售價外加收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取消交易,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人氣(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稅務新聞 |
此分類下一篇:繳納牌照稅 月底截止
此分類上一篇:黃金存摺虧損 報稅可扣抵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article' => 20, 'article_collect' => 10, ), 'already_setting' => array ( 0 => 'active_moon_2013', ), ), ); ?>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