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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3 01:56:41|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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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訂價一次調整 財部審慎



利潤年頭年尾大不同,歐洲商會建議,「准許企業符合特定要件下,得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向下調整」,列入審查移轉訂價案件時的一般原則。惟財政部擔心導致低報成本的租稅規劃事件,頻繁發生,態度相對保留。

歐洲商會書面說明指出,財政部曾以個案函釋,准許某企業於符合特定要件,得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向下調整。稅捐稽徵機關應考量採用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移轉訂價案件時之一般原則,而非以函釋視為例外規定。

財部書面回覆,核准營利事業採行一次性調整機制,有可能產生租稅規避情形,例如於進口時故意低報進口貨物成本,再於年度結算前以一次性調整成本反映常規利潤,藉以規避應繳納之關稅及營業稅。財政部認為,允許企業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宜嚴謹辦理,目前核准條件是參酌其他國家規定訂定,尚不致過於嚴苛。

經建會10日針對歐洲商會白皮書召開跨部會協調會,歐洲商會希望財政部重新考量年終一次性調整的法則,未獲財政部正面回應。歐洲商會昨(11)表示,數周內將再溝通。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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