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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賣屋欠缺購入證明 可依評定現值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10.12 04:34 am



 


嘉義市劉先生問:99年度出售嘉義市房屋一棟,因無法提出購入相關證明,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若無法提示成本證明者,可按財政部每年公告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申報,即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房屋所得額標準。劉先生於99年度出售座落於嘉義市房屋一棟,若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13%,就要申報13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2011/10/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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