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11-10-08 11:55:03| 人氣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稅務問答/商品變質無法出售 應報監毀

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一)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或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核實認定。(二)依前項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二、欲報備原物料、商品項目,在稽徵機關未勘查前請勿毀棄,並請依不同種類、規格分別整理,以利現場監毀。三、若該項報廢品嗣交由環保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者,營利事業應另行檢附報廢流程書面報告及委外處理情形照片(加註日期)等資料備查,以資明確。四、聯絡人及電話請務必填寫,以利該分局聯繫。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人氣(2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稅務新聞 |
此分類下一篇:實價登錄法案 立院優先審查
此分類上一篇:合作社拒考核 恐面臨解散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article' => 20, 'article_collect' => 10, ), 'already_setting' => array ( 0 => 'active_moon_2013', ), ), ); ?>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