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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7 02:33:37| 人氣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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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解釋函令】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稅捐執行期間之適用疑義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3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8.11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



摘要: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稅捐執行期間之適用疑義



主旨:



一、963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案件,無論其於該日之前或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而「執行終結」者,如未逾徵收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得再移送執行,且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
二、963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送達不合法或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等事由「撤回」,於該日後再移送執行者,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送達不合法「退案」者,亦同。
三、計算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徵收期間屆滿日時,無庸考量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說明:







  •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稅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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