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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8 04:25:12| 人氣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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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積補虧損 不計入可扣抵額

公司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已經從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以後用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股利,是屬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依同法第66條之3規定,在撥充資本日或盈餘分配日,可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如果是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不是屬於盈餘分配,原提列公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雖然已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還是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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