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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6 12:33:41|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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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之營業稅徵免規定。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關係法令:


財政部79.8.7台財稅第760071994號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4517200


摘要:


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之營業稅徵免規定。


主旨:


民營事業開發之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符合下列要件者,其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5條第1項或產業創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向區內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等費用,得比照本部768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
一、管理機構係基於維護廠商合法權益及謀求共同福利等目的設立營運,進行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部管理事項。
二、管理機構成員均由工業區或產業園區內廠商及土地所有權人組成。
章程明定管理機構解散後賸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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