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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答覆: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限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資料來源:駱金龍會計師(台灣會計師、中國會計師及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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