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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拋棄分紅 列公司收入

財政部規定,員工或董監事拋棄獲配的紅利或酬勞,已將之列為公司費用減稅的營利事業,必須在拋棄年度轉列為收入課稅。 財政部這項規定,是為避免員工分紅費用化後,企業已將其分紅或酬勞列為費用項目,享受減稅利益,但事實上企業並未支付員工或董監事相關酬勞,因而出現坐享額外降稅利益的現象。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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