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06-21 12:18:13| 人氣9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司法陳訴書編號: 3 ~ 2 of 2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l          控訴二:北檢列股檢察官陳淑雲,審理98年他字第1898「控告鄧巧羚檢察官瀆職」

違法簽結。

其他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書函,北檢 991898字第243011頁。

「控告鄧巧羚檢察官瀆職」狀紙:4頁。

 

理由:被陳訴人列股檢察官陳淑雲以「對於檢察官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職權之

行使加以 指摘,並未具體陳述本署檢察官有何瀆職行為,亦未能提供具

體相關事證供調查。本件既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

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

證所在者,亦無任何具體事證證明該人員涉有何犯罪事實,爰予簽結」。

 

用法職權之行使加以指摘,不就是指摘嗎!未具體陳述本署檢察官有何瀆

職行為,難道被陳訴人列股檢察官陳淑雲沒查閱「控告鄧巧羚檢察官瀆職」

狀紙,以及所有的證據(狀紙下方有列出證物名稱及件數)!亦未能提供具

體相關事證供調查,難道前面所述的所有證據,再加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8 7199字第982號,相互比較不就清楚證明

鄧巧羚,意圖縱放國泰世華汪國華、蔡鎮宇、陳祖培等背信罪、偽造文書

印文罪、詐欺(陳報狀新增控訴)、侵占(陳報狀新增控訴)等罪行,及汪國

華、吳幸純等偽證罪、偽文罪(陳報狀新增控訴),以及匯豐銀行韋力行詐

(陳報狀新增控訴)、侵占(陳報狀新增控訴)等罪,而做出枉法簽結,不

就是瀆職罪嗎!瀆職罪刑法第124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

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5條,有追訴

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

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什麼叫做「本件既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

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者,亦無任何具體事證證明該人員涉有何犯罪事實」?前段不就整個說清

楚了!

 

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搬弄文字遊戲,玩弄司法如此,上述即是一例!可

悲!

 

陳訴人列股檢察官陳淑,亦涉司法陳訴書編號2控訴三、

98年他字第9818號,審案不公官官相護之瀆職情事。陳淑膽敢連續

惡性簽結兩案如此之人還能擔任檢察官一職!

 

l          控訴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長林玲玉,縱容並力挺下列檢察官枉法簽結

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8 7199字第982(簽結)(鄧巧羚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 991898字第24301(

)(陳淑承辦)

另請調閱其他證據,司法陳訴書編號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分書,98偵字29063(不起訴)

(周慶華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8 9818字第91975(

)(陳淑承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北檢玲 99 153字第11050(

)(郭麗娟承辦)

 

理由:上述4件簽結書函,1件不起訴分書,皆是由各承辦檢察官公然違法枉法判決的證據,且所有發文皆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檢察長林玲玉」名義,故檢察長林玲玉亦涉共同違法判決之瀆職罪刑法第124條及第125條。另請參閱司法陳訴書編號123之所有控訴內容

 

堂堂一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玲玉,居然也不懂督導下屬承辦案

件之公正性,無視法律」之公平公正之精神,任由下屬官官相護,搬弄

文字遊戲,玩弄司法,以致讓司法顏面蕩然無存!如此不懂自愛自重,更

不懂珍惜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也難怪社會大眾會對司法一直感到不公

要全國人民如何相信司法人員

 

請為伸張正義加油!建請監察院依陳訴人之所有事證「彈劾」,並嚴懲知法玩法且枉法濫權的上述三位枉法瀆職的司法人員

 

陳訴書(編號3)相關狀紙及證據共41 張。

 

 

陳訴人:                                            日期: 2010, 04 , 20

 

此致:監察院 建煊院長

 

台長: Richtch99(黃純清)
人氣(92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 個人分類: 懲罰銀行及糾正司法 |
此分類下一篇:司法陳訴書編號: 3 ~ 1 of 2
此分類上一篇:何時青天再現…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