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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23:08:14| 人氣3,0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159期:「半套」性交易,娼嫖都不罰,係金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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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10/08/16

 

【事件】

近來許多公眾人物均因為召妓事件登上新聞頭條。雖說目前法律有「罰娼不罰嫖」的傾向,遭人詬病,大法官也於去年宣告此種規定違憲(司法院大法官第666號解釋參照)。日前報載警政署確定對於半套性交易,將採「娼嫖都不罰」的政策(但業者無論全套、半套都會罰),然而對於有「口交」行為者,仍會罰娼(2010810日今日新聞參照)。對於處罰與否之標準何在?

 

【解析】

全套或半套,業者跑不掉?

業者提供處所或仲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都會加以處罰,主要依據為刑法第23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如媒介未滿18歲之人進行性交易者,甚至有「營利」者,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將有更重之處罰規定(相關條文之詳細解說可參見第124期:年輕女模「媽媽桑」買春有理,賣春竟有罪?)。

而前述「全套」或「半套」,轉換成法律用語,就是性交(或稱「姦淫」)(全套)或猥褻(半套)。因刑法於民國88年修正,將性交行為重新加以定義,導致除了男女性器官接合外之行為,包含口交、肛交,甚至非以性器官插入等行為,都落入性交之範圍,而影響處罰與否之標準。

 

 何謂法律上所稱之「性交」行為?

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第一款所稱「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即指男女性器官接合行為、口交(不限於異性間之行為)、肛交(不限於異性間之行為)。

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例如以手指或按摩棒,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之行為亦屬性交行為。

另所謂性交行為並不限於異性間之行為為限,同性之間之行為,如符合上述性交定義者,均屬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即曾以「如對於女性被害人為犯罪行為之加害人亦為女性者,是否屬於『性交』行為」為題探討,研究意見認為「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性交之定義以觀,不論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以「性器」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均屬於所謂之性侵入行為,故是否構成性交,重點即在於行為人是否有進入或侵入,與加害人是否為女性並無絕對之關涉,蓋若為女子持「器物」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仍係符合上開性侵入之定義,而應以性交論之…」(法務部(89) 法檢字第 27814 號函參照)。

 

    「半套」娼嫖都不罰,但口交仍罰娼?

由此可知,半套性交易,如愛撫、磨蹭等,因不構成「性交行為」,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處罰之行為,因此,娼嫖都不罰,但業者還是罰。

然口交行為屬於刑法定義之「性交行為」,法律上之定義就是等同「全套」性交易,因此至少會處罰到娼妓及業者。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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