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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15:16:38|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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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多年不顧母,提告索售房差價GG了

沈姓女子離家多年,不曾與80多歲母親聯絡,獨居的沈母因住處逢大雨必淹,把房子以低於公告現值近100萬元的價格賣給養護中心郭姓女負責人,但對方必須照顧她到過世為止;沈女提告向郭女索討售屋差價155萬元,一審敗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判沈女敗訴,可上訴。判決指出,沈姓女子與高齡84歲的母親原住在岡山區,沈女2001、2002年間離家後失聯,母親成為獨居老人,2009年莫拉克颱風及2010年凡那比颱風來襲期間,因住處嚴重淹水,沈母兩度暫時安置在郭姓女子經營的老人養護中心。沈母因擔心還會淹水,逃生困難,便決定售屋養老,2010年10月間,與郭女到蕭姓民間公證人處簽約,將公告價值167萬多元的房子,以70萬元賣給郭女,這筆錢及政府補助金用來支付每月1萬8千元養護費用,直到她過世為止。錢若有剩餘,就還給繼承人,若不夠,由郭女全數負責。沈母2013年10月間在養護中心病逝,郭女及丈夫涉嫌擅自從沈母帳戶領取30萬元,拿來處理沈母的後事,法院考量兩人沒有其他不法犯意,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判刑2月,緩刑2年確定。沈女事後得知母親過世,市價240萬元的房子竟以低價賣給郭女後,認為郭女欺負老人家單純、資訊封閉,讓母親賤賣房子,提告向對方索討售屋差價155萬元。郭女堅稱買屋過程並無不法。一審法院認為,沈母當年已84歲,獨居且需受人照顧,女兒又失去聯絡,對沈母而言,能確保有人照顧、看護、供食、陪伴,是最重要的課題,售屋換取對方提供終身照顧,並無悖於常情、事理;且蕭姓公證人也證稱,沈母當時意識清楚,精神狀態正常,因此判決沈女敗訴。沈女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沈母出售房子,是出於自由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沈女無法舉證郭女如何以詐欺或不法方式侵害母親權利,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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