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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0 09:10:38| 人氣42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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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951222台文字第0950184631C號令發布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培養學生對國際社會人文關懷之使命感、責任感,拓展國際視野履行世界公民之義務,磨練學生所學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並藉以增進臺灣與其他國家人民間相互瞭解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三、國際志工服務項目:

有關教育輔導、社區營造、醫療衛生、生態保育、人道關懷與救援、協助第三世界友邦國家提升技能服務及其他國際志願服務等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依各志工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活動安全性及延續性,經本部審查後,給予部分經費補助。

(二)補助項目:以往返機票、保險費、服務當地交通費、成果報告與發表相關經費及行前講習費為限;不足部分由各校自籌經費辦理。

(三)服務項目納入學校正式課程並給予學分者,本部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為利服務地點之選擇,各校得視需要申請行前考察經費,並以補助一人國外差旅費(機票費及生活費)為限。

五、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於寒假期間辦理者,應於出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應擬訂該校國際志工服務隊計畫書,並備妥申請表格,向本部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服務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務需求、學生國際志工之招募、訓練計畫)、預期成果及經費預算表等。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本部國際文教處視活動性質及預期效益,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方式審查,依審查結果簽陳核定,並視年度預算酌予補助,審查結果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復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符合國際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及活動安全性評估。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力,並能與國際組織聯結,有助提昇臺灣大專校院學生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檢送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領據應由會計、出納及機關負責人簽章,並於國際志工服務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如附件四)、參與隊員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含建議及數位照片)函送本部。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及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配合參加本部之服務經驗分享記者會、提出書面心得報告及本計畫後續活動之推展。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申請者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國際志工海外服務情形,由服務地區之我國駐外館處實地訪視,並將評估意見送本部參處。

(四)受補助之各校與服務地區學校或機構,進行後續學術文教交流合作計畫者,應提供本部詳細內容供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之各校行前請先知會服務地區之我國駐外館處並保持聯絡。

(二)受補助之各校應安排本專案活動相關之行前講習至少一天,並要求組隊學生參加。

(三)受補助之各校應確實按計畫書執行,如因故變更計畫,應事先報經本部同意。如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項

(四)活動各式文宣或相關活動手冊等文件應將本部列為指導單位,本部未核定補助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部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五)受補助之各校應以公開方式徵選學生組隊。

(六)參加組隊之學生應修習國際人文關懷或服務相關課程(如國際衛生、人道援助等)或具有國內外志工服務之經驗。

(七)參加組隊未滿二十歲之學生應先徵得家長同意,並應檢附家長同意書。

台長: 崇德青年志工台北服務中心(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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