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6-06-27 09:32:11| 人氣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3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甲君於A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33萬元,受有B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故否准其認列,並發單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例如病房費、藥物費及處置費等均屬之),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應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如支出之醫藥費已因保險給付而獲得填補,則自須將之扣除,否則有失公平。至於該規定所稱「保險給付」之範圍為何,只要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係屬醫療性質,且所據以理賠之保險事故與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事實,即均屬之,請民眾申報時要特別注意。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