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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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