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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9 11:51:51| 人氣12,7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支票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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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支票不能收?提到這個問題,大概可分為兩個層面:
一、支票本身就存在問題--從支票形式上, 記載要件、記載資料等方面來觀察。
二、徵信問題--那些客戶持有的票其信用如何的問題。

〈一〉弄巧成拙的案例
    首先,就支票形式問題加以研討,依票據法的規定,抬頭人一定要與第一背書人一致,這個票才能領到。第二點,票本身也有禁止背書轉讓   上述可以瞭解如果一個公司的業務員拿到的是這種票。好不容易從對方手中拿到這張票,本以為這個貨款可以領到的,可是沒想到因為這樣,當你要去提示的時候,還要拜託人家。所以,業務員要注意票據形式,以避免類似嚴重的問題發生。
    再由這個例子來看,還可以再衍生下一種情形,本來有一張票子抬頭是空白的而且禁止背書怕轉讓。結果,有的人,也許怕丟掉、怕被人偷走或被提示,於是很謹慎地填上自己的名字,結果,原是一張好好的票,現在因為抬頭與背書人不一致,一定會發生退票的現象。所以,這種問題必須要注意。

〈二〉絲毫之差,影響鉅大
 接下來檢討一些也是常常發生困擾的票。首先要檢討的是有關支票日期問題。
  (1)日期塗改未蓋章:這點大家都知道,有日期塗改,一定要讓對方蓋章。不過,蓋章還有一問題所在,就是說,如果這張票有背書人的時候,當要改這個日期,通常由發票人蓋章就好了,可是這時候,因為還有個背書人,就變成這個背書人同不同意改這個日期,就發生問題,它的影響就是說,如果這張票已經過時了,譬如說超過七天或四個月,時效已消減,而現在改個日期,則變成延後。延後使得原背書人不需要負責任,現在改日期以後,必須負責任。這種情形票據法規定,背書人是在舊的日期,蓋章背書的。所以這種情形,如果只有讓發票人來蓋這個章的話,可能會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所以支票月期塗改要注意,一併要求背書人在上面蓋章。
  (2)年月日塗改只盞一處章:這個問題如上述。
  (3)年月日塗改蓋公司章:前面所說的是由負責人蓋章,現在變成改由公司來蓋童,這個在本質上,本來就沒有什麼差別的。可是,曾經發生過這種糾紛,因為公司代表開戶的話,通常都是兩個章。由公司蓋章的話,沒有蓋負負人的章,有被解釋成法律行為尚未完成。所以,最好還是由負責人來蓋章。
  (4)沒寫年月曰,我想這就是所謂的空白支票的問題,大家一定很熟,空白支票一般為了擔保這個債務,把票的日期空白,然後在必要的時候,才由持票人填寫。填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張文票的發票人寫授權書。如果沒有寫的話,雖然到時候,你們約定可以由你自己就把它寫進去。可是,如果這個發票人到法院去告的話,萬一法官認為,你沒有辦法證明對方有授權的話,這時依照刑法規定構成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最低處三年有期徒刑,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所以一定要寫授權書,不過就是當事人雖然有寫授權書。可是這個發票人中途死掉了,仍可依照原來的約定,依照授權書的約定,把日期填寫上去,就去提示。結果發票人已經死掉了,雖然有授權書,也是不能提示。除非在寫協議書的時候,協議消償貸款的時間,在協議書上有寫得非常清楚--由持票人去銀行指定一個帳戶,由發票人按期來付這個款,只要這個金錢沒有進入帳戶的話,就可以領支票,用這點就可以把偽造變造證券的罪給擋掉了。所以,這點很重要。
  (5)月、日未填載也是一樣的。
  (6)日曆上找不到的日期…譬如說二月卅日。為了這個問題過去銀行公會曾經決定這種情形要退票,而法院曾認為應該以該月的末日為準,像這樣的糾紛應儘量避免。
  (7)英文支票:舉個例來講,這張發票日是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依照美國的習慣,它先寫七、五、一九九三,可是依照英國或歐洲的習慣,它是寫五、七、一九九三,過去曾發生這極困擾,關於這個問題,中央銀行也曾經解釋,銀行最好在支票上指定部位,英文月份就寫month,那一天就寫Date,格子都印好。如果你收到的英文支票,沒有這樣的格式標明,最好先確定一下。
   
第二個是關於金額方面--
 (1)「零」字的誤用:舉個例子來講,有一張票是三十萬五仟元,阿拉伯數字是305,000,國字大寫變成參拾萬伍仟元整。
 (2)漏誤了「元」或「圓」因為現在幣值日益低落,大都以元做單位,可是,在法律上,元下面還有角、分。現在目前習慣上沒有用角、分,所以你如果漏寫元的話,最商法院曾於六十年台上一八0五號判決,認為這種支票無效,所以不要漏寫。
 (3)沒有「整」字:如果沒有這個「整」字的話,下面容易被人家再填寫。
 (4)差一個「壹」字的「拾萬元」,前面也容易被人家填寫成「貳」或「參」,這個要注意。
 (5)金額大寫重疊:大寫國字的時候,使用支票機的問題,會有重疊的現象。銀行都是利用折疊或他不可辨認的時候,就把你退票。
 (6)金額非大寫:現在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只要有用機器防止塗改,金額不用大寫也可以,不過,為了避免麻煩,還是不要收這種支票。
 (7)金額塗改與金額蓋章塗改這兩項很更要:因為票據法明白規定金額一塗改,票據就無效。縱使塗改蓋了印章也不行。
 (8)金額填寫筆跡不一:譬如先生開票,開了一半,來了個電話,接著由他太太來為,結果筆跡不一樣,銀行員搞不清楚就退票。
 (9)金額填字用筆不一:如藍色筆寫完了換成黑色筆,也會發生問題。
 (10)金額用字大寫不一致:過去曾有一個很可笑的例子,肆拾萬,肆字的右邊,下面是兩橫。但被寫成三橫,結果告到最高法院去,最高法院於六十二年以臺上一0一五號判決,認為雖然多寫了一橫,還是有效的。這本來不是問題的問題,可是一個官司,竟然打到最高法院,起碼也拖延了好長一段時間。
 (11)大寫輿小寫的金額不相符,譬如壹萬伍干伍百元,寫成10550不一致,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以大寫為準。這個案例最後經過中央銀行的解決,一個案子如果跑到中央銀行去解決也是很麻煩的事。
 (12)大寫正確,小寫塗改:票據法規定金額不能塗改,它並沒有規定到底是大寫或小寫,銀行員解釋上一旦發生困擾,就有可能構成退票。
 (13)大小寫數字用筆不一:類似前面的藍色寫完用黑色。

〈三〉印鑑用法也有玄機
  第三個是印鑑跟簽名的問題--
    (1)用印模糊不清:我想大家都清楚。
    (2)印鑑不符。
    (3)圖章蓋顛倒:譬如頭朝下腳朝上。
    (4)蓋章位置不符:曾經有人收到這種票--發票人的印章只是蓋在金額上面,而不是蓋在發票人的位置,雖然在票上有印章,可是在解釋上發生問題。這個印章只是證明金額不能塗改。也有人會解釋說,既然在發票人的地力沒有蓋章,表示票據行為還沒有完成。既然有爭執,還是以不收為當。
    (5)蓋章重疊:公司章與私章重疊在一起。
    (6)用印塗改:先弄了一個印,然後打了一個「X」,在旁邊又蓋了一個印,結果這個「X」 ,波及到這個新的印章,雖然新的印章跟印鑑是符合的,可是這個「X」,畫到新的印鑑去,就發生疑義,就構成退票情形。
    (7)印章名字不全:如發票人是「某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結果蓋給你的印章是「某某廣告有限公司」,少了「股份」字,這與印鑑不符,也會退票。
    (8)只蓋指印無效。
    (9)如果背書所蓋的章是統一發票專用章或請領租金專用章,或其他所謂的專用章。這時候這個章已經限制它的特定目的,就不可以用來背書或發票。
 
第四方面是帳號問題--
銀行無法認定的時候,當然會影響妳的權益。

第五是受款人的問題--
  (1)有姓沒名「憑票支付王先生」,可能會構成背書不連續。
  (2)憑票支付一個綽號「阿林」,情形同前。
  (3)支付指名更改,如果沒有蓋章或用印不符,也會構成退票。

〈四〉小小支票大學問
   第六是禁止背書轉讓的問題--
    (1)沒有抬頭卻加蓋禁止背書轉讓,這就是發生可不可以轉讓的問題,因為禁止背書轉讓原來的目的是為避免這張票落人第三人手裏。但是,如果沒有抬頭的話,你隨便交給那個人,你沒辦法認定這個票是否曾經轉讓過。
    (2)禁止背書轉讓又刪除抬頭,然後變成沒有蓋章。
    (3)「不禁止背書轉讓」,這樣會使銀行搞不清楚,是不是有人在「禁止背書轉讓」前加了個「不」字。這樣就多此一舉,畫蛇添足了。
    (4)禁止背書轉讓刪除,又未蓋章。

  第七是支票劃線問題--
    (1)劃線消除:是不是應該加寫「照付現款」比較好,如果刪除的話,只是蓋個章,而沒有把它劃掉,也會發生疑問。
    (2)劃線的本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只有支票才有劃線的制度。本票不能劃線,你加上去以後,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3)劃單線的支票:劃線應該劃兩條線,即所謂的平行線。友人劃了一條單線,這個意思劃:線呢?還是本來要劃線但還沒有完成,因此解釋上發生困擾。
    (4)右劃線的支票:支票的劃線本來應該在左上角,現在劃在右上角,也會發生是不是依照法律來劃線的問題。
 
第八是背書方式問題--
    (1)背書簽名不全:只簽姓不簽名,或如前面所說漏掉一個「股份」字。
    (2)「禁止背書轉讓」的背書:如上述一.弄巧成拙的案例的例子。
    (3)背書的刪除與背書塗改,如果沒有蓋章會引起背書是不是連續的問題。
    (4)背書的順序不清,愈多人背書,本來保障愈多。可是劃來劃去不知道那個是那個,這種票也很複雜。
    (5)抬頭與背書不符:有字寫錯的,如抬頭是福輪公司,背書是福倫公司。
    (6)指名背書的刪除:譬如說把李育豪劃掉,又沒有蓋章。
    (7)背書加註日期:如果加註日期是在發票以後,就會構成期後背書,即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並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
    (8)背書簽名問題。
    (9)回頭背書

(參考資料:支票貼現交流站)

 

參考文獻:
1李佩昌 收受支票應注意法律風險
2中小(微型)企業創業籌融資管道之比較與探討
3朱泓宣 對於支票應有的認識

資料來源:簡單~就是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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