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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07 14:44:16|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們有享有成人閱讀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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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享有成人閱讀自由嗎?
~分級制度下再度成為犧牲者的成人閱讀與成人向創作空間

在新聞局聲稱「出版品分級制是時下既不危及言論自由,又能相當程度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且無損成年人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文化多元創作空間等一舉數得的最佳辦法。」的出版品分級辦法上路之後,隨即引來爭議問題不斷。除了在重罰之下造成業者人人自危,產生嚴重影響出版創作自由的”寒蟬效應”之外,甚至還發生了重演如秦始皇統治般的焚書事件。我們姑且不論推動的有心人立意有多正當,但我們最少可以確定,新聞局號稱推行分級制度能得到的好處沒有一項成真,還給分級制度這觀念留下「林佳龍條款」的臭名。
會造成這種政府、社會、出版社、讀者全盤皆輸的原因當然不是三言兩語可解釋的。尤其打著確保成年人閱聽權益及媒體文化多元創作空間的旗幟,卻反而造成成人閱讀與成人向創作空間的被壓縮的事實更是一大諷刺。筆者就個人看到造成這樣的原因簡述有以下幾點。

一、 模糊的分級辦法內容,錯誤的評議會說明解釋--
分級辦法中對何謂限制級敘述是如何模糊,在這就不贅述,相信其他相關文章已有十分詳細論述。面對這模糊的分級辦法新聞局找了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負責宣導及解釋分級的做法,我們就先不說這做法誤導了業者評議會的主觀認定即為標準的事實,就我個人以一個一般民眾兼讀者的立場參加說明會會讓我覺得,這說明會不是在說明何謂限制級,而是在對群眾公然表示出版品可能是「逾越限制級」而因此禁止出版,也就是公開宣示禁書的存在,說明會中被評議會點名為逾越限制級的生存遊戲這部作品也的確被當作禁書下架了。更重要一點,評議會說明會上有一個更重大的瑕疵,就是他完全逃避了出版品是否為限制級的灰色地帶。許多作品,或許他有局部所謂限制級的內容,但是否就因此需扼殺其在創作上的價值將他列入限制級禁止18歲以下青少年兒童閱讀,其實是有很大討論空間。但評議會從頭到尾沒有對此加以說明,也沒有舉出任何一個例子是在這模糊地帶但不是列入限制級的作品。整個說明會根本只是在以評議會主觀意識解釋何謂限制級與沒有法源依據稱呼的「逾越限制級」,試問這種說明會解釋除了在恐嚇業者外,有達到任何教導業者如何自律的目的嗎?甚至到最後一場12/16號的說明會新聞局長官才公開說「評議會評議結果僅供參考」以及「是否為限制級應就達是否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來判斷,這不正說明連主管機關也不知如何判斷,結果只會造成這種分級制度根本無法執行,這樣有意義嗎?

二、 在社會對接受「猥褻」存在認知仍未有共識下硬推分級制度--
刑法235條內文寫著「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員警也以此為取締所謂「色情」或「猥褻出版品」之依據。但何謂「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卻是隨著社會一般大眾觀念改變。在不少判例實務中也可以證明以現在社會對「性」開放認知的程度下,刑法235條已然成為一過時的法律,甚至成為員警擾民的工具。參考http://www.thpb.gov.tw/main/a1/nspb269207.htm
「員警取締色情,標準何在?」這篇報導文章的案例,可發現其實所謂坊間俗稱A書A片的色情出版物,在無明顯散佈與未成年者條件下,其實並不構成違法條件,文章的這個案例甚至得到當地縣府新聞局及婦女團體支持。即使如此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在現今社會對所謂「色情」或「猥褻出版品」仍是以一種鄙視輕蔑的眼光看待,是以才會有明明取締機關是以自己心中那把尺標準認定違法造成擾民事實,但社會會對業者注以異樣眼光,卻不會對員警濫權作出譴責。甚至在評議會網站還會看到所謂「專家」的評議委員文章中竟然還會說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出版品,不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所有,甚至對一般成年人也沒有例外。」以及「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也多的是完全禁止猥褻出版品,實在沒什麼好說的。」這種不但不合常理、不符現今民風、又有失其身為評議委員專業性的荒繆文章內容。試問何謂「不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所有,甚至對一般成年人也沒有例外?」這不正代表著成年人閱聽空間被壓縮限制了嗎?
何謂「限制級」?我想不要自欺欺人,其實限制級出版品也是廣義的「猥褻物」(這裡單就內容含性或色情訴求出版品討論),也就是被目前不合時宜的刑法235條所限制的猥褻物品。從新聞局一方面推行分級制度,一方面宣布國際書展取消限制級專區而被評為分級制度最大否定者這件事就可看出,其實在新聞局認知「限制級出版品」就是一種不被合法存在的「猥褻出版品」,不然為何會做出這種莫名其妙的決定。
在沒廢除或修正刑法235條下硬推分級制度,根本是個自欺欺人的動作,因為就算知道內容是限制級作好相關措施了又怎樣?取締人員還不是一樣可以說我認為這是猥褻物品,用刑法235條來亂取締?也就是還沒讓社會對「猥褻物」合理存在有一定共識前提就在推行所謂分級制度,只會弄成像現在這樣表面跟你說可以允許「限制級」存在,卻還要提醒你限制級內容可能是違法的「逾越限制級」。
裡面注意一點,在法律未對「猥褻」作出定義下,是不能也沒必要對猥褻物品依刑法處罰的。現在評議會直接將部分出版品評為內容違法的「逾越限制級」,其實是個錯誤的說法。任何出版品,就算內容再怎麼不堪、再怎麼猥褻,也沒有人有權利限制我的出版創作自由,我相信這是沒有爭議的。只是該出版品的流通就需要受限,分級制度應只是限制流通方式的一種方法而已,至於這是不是最好或唯一的方式,在此就不多談。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評議會或新聞局公開表示出版品內容可能「違法」的說辭,不但是錯誤的說法,也直接造成寒蟬效應及成人閱聽空間受限制的事實了。
打個不雅的比喻(笑),現在政府推的這分級辦法,在我看來就像部「葵花寶典」,欲練成神功必先自宮。也就是說不先將刑法235條給「宮」掉,公開承認猥褻出版品的合法存在,強制推分級制度就會像現在這樣練功練到走火入魔。

三、 立法者及行政部門未從根本放棄「作之君」、「作之師」的心態,居中扮演指導國民何者可閱覽,何者應拒讀之角色--
會出現現在這種不倫不類的分級制度的原因,不是一天兩天造成的。長年以來,政府及立法部門始終未從根本放棄「作之君」、「作之師」的心態,居中扮演指導國民何者可閱覽,何者應拒讀之角色。從早期大量壓毀色情光碟場景、民意代表質詢有人會拿著漫畫作品質疑這是「色情」,立委殺到書展限制級區指出版品內容是違反刑法235條的「猥褻」、到最近新聞局對明明已經列為限制級的「鬼娃也有種」這部電影的剪片事件,都顯示立法者及行政部門「作之君」、「作之師」的心態。我想一個簡單的邏輯,都已經是禁止18歲以下閱覽的限制級,對內容還加以限制,這不是在打壓成人的閱聽空間是啥?

雖然我們不斷強調我們是民主自由國家,但我們不要自欺欺人,以前到現在我們並沒有享有過真正的成人閱聽自由,因為社會一般大眾的羞恥心始終不肯公開討論面對這問題。也讓有心人士得以利用大家沉默的羞恥心讓次分級制度推行,作出以他們心中名為道德的尺壓在人民身上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其實這件事不是新聞局的錯,不是評議會的錯,更不是婦女團體或衛道人士的錯,這件事是我們所有人的錯!因為我們沉默了太久了!!我們忽視自己的權益太久了!!!
寒蟬效應是現在才開始的嗎?其實不是,早在許多非成人向漫畫都會被國內出版社為了避免爭端自行打上限制級就開始算起了。也就是我們大部分的人因為羞恥心不肯背負讓真正的「限制級」合法存在的罪名,才是整件事的主因。
我們享有成人閱讀自由嗎?答案是沒有,因為從來沒有人願意去爭取。
我們享有成人創作自由嗎?答案是沒有,因為大家不想先被貼上標籤。
大家都有羞恥心,我可以理解,正因這樣我要大聲呼籲。
是我們站出來的時候了!
別再讓別人利用我們的羞恥心!
別再讓別人踐踏我們的羞恥心!!
難道大家真的想成為半年後「默許」這制度存在的幫兇之一嗎?

蔡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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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篇文章請關心這議題的各位轉載到每個版,每個其他關心這議題人們的信箱,傳到認為這社會還有正義公理的人們手上。尤其各大專院校以及高中、國中的學校學生們,整件事就是因為我們會被認為是沒有選舉權的”弱勢團體”,才會被為了選舉無情的犧牲掉我們的閱讀權。也希望願意支持我的人可以回信給我,讓我知道我要進行下一個動作時誰願意站出來幫忙。不管結果如何,如同我之前發表文章所說的「我從一兵一卒出發,誓言戰到最後一兵一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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