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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0 10:31:15| 人氣1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遺產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全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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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稅額:

1‧被繼承人〈中華民國國民‧境外僑民‧境內外國人比照辦理〉:七百七十九萬元。

2‧其為軍警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一千五百五十八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八十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四十五萬元。

〈三〉扣除額:

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四百四十五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扣:四十五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四十五萬元〉

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一百一十一萬。

4‧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五十七萬。

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扣:四十五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具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四十五萬〉

6‧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全部。

7‧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還債務,且有確實證明者:全部。

8‧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一百一十一萬。

9‧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全部。

10‧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之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不繼續使用未滿五年者,應追繳〉

11‧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到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台長: 羅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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